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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医指南

Guide

职业病诊断指南

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、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。本职业病诊断机构只负责茂名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就诊,劳动者认为本人身体健康受损与职业病相关,可向本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,请认真阅读本指南,了解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程序、要求和就诊人责任。


一、请填写《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》。
二、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(一式两份,以便对方当事人核对):


(一)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。例如:职业健康检查结果,病历,医学检验、检查结果,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。
(二)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。例如:劳动合同,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,工作证,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。
(三)职业病诊断就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。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,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(四)当事人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:
       1.既往史;
       2.职业史;
       3.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(包括在岗时间、工种、岗位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、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);
       4.职业健康监护档案;
       5.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、评价资料;
       6.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;
       7.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;
       8.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、成分分析等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。


三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;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。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,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。


四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、真实、准确。当事人对所申报和提供的材料的客观性、合法性、真实性负责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越详尽、完整,越有利于明确作出诊断结论。


五、当事人在《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》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,如有变更,请及时通知我办;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,后果自负。


六、职业病诊断,应当缴纳职业病诊断相关费用。职业病诊断费用一经缴交,不予退款。
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“职业病诊断、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”,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,劳动者可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处理。


七、职业病诊断就诊人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,或者对劳动关系、工种、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,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
八、职业病诊断就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。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,应注明与原件相符,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;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。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,如有需要,请先自行复印。


九、本单位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:8:00-11:30,14:30-17:30;
咨询电话:0668-2155913;传真号码:0668-2155950
联系地址:广东省茂名市红旗南路313号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;
邮政编码:525011